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施工机械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施工机械卖给了知悉情况的丙公司,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甲公司作为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施工机械买卖合同中哪些条款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如何识别?
如何避免类似施工机械买卖合同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