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包括:
1. 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 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
3. 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
4. 执行力 :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这些效力确保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障了行政效率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如何体现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有何特点?
如何理解行政行为的拘束力?